文档介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3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2-12-28 浏览次数: 1213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12月5 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 2013 年 7月1 日起施行。财政部 2012 年 12月 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 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 的人员, 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自被吊销之日起 5 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做假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贪污、挪用公款, 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 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