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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二批指导性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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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二批指导性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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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二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 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裁判要点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 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 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 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基本案情 2003 年8、9 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 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 100 亩土地等提供帮助, 并于 9月3 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 2004 年6 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 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 480 万元。 2007 年3月, 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 80 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 年2 月至 10月, 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 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 并先后 4 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 50 万元。 2004 年上半年, 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 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 100 万元费用提供帮助, 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 61 万余元(房价含税费 万元,潘支付 60 万元)。 2006 年4 月,潘玉梅因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其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而补还给许某某 55 万元。此外, 2000 年春节前至 2006 年 12 月,被告人潘玉梅利用职务便利, 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兼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人民币 201 万元和美元 49 万元、浙江某房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范某某美元 1 万元。 2002 年至 2005 年间, 被告人陈宁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高某某 21 万元、迈皋桥办事处副主任刘某 8 万元。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受***人民币 792 万余元、美元 50 万元(折合人民币 万元) ,共计收受*** 万余元;被告人陈宁收受*** 559 万元。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2月 25 日以( 2008 ) 宁刑初字第 49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