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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通告.docx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1/4/2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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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通告.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烟花爆竹通告

  多年来,各地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制越来越严了,对于此相关部门会发出通告,下面给大家带来范文,供大家参考!范文一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噪声和大气污染,依据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许昌市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现就许昌市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以下:
  一、严禁燃放时间
  从2021年10月1日起。
  二、严禁燃放区域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许昌县、魏全部区、城镇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理的城市计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燃放种类
  严禁燃放的烟花爆竹包含全部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处罚标准
  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她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对违反本通告在上述计划区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安监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反本通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行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她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五、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许可举行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负责依规设置零售网点,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相关资质要求,从事烟花爆竹的运输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中小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守护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城管部门主动帮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市容秩序。供销社应该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