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6/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20908( 颁布时间) 19920908( 实施时间) 晋政第 35 号令( 文号) 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杜绝违章行为, 减少交通事故, 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机动车辆,是指个人或个体联户所有的,以及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辆。第三条车籍在本省的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和进入本省一个月以上的外省籍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车主、承租人和驾驶员必须参加当地的交通安全组织和活动, 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经常对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车主、承租人和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第五条拖拉机的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委托农机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第六条个体运输机动车辆, 必须是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并批准生产的定型产品。禁止将报废车辆或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车辆进行转让、买卖、承包、租赁。禁止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第七条个体运输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后, 车主应在七日内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所有权属个体的运输机动车辆,不得以社会单位名义注册登记。第八条个体户承包、租赁机动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时, 均应签订有保障交通安全和发生交通事故后负经济赔偿责任内容的合同。车主或承租人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持合同或合同复印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第九条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必须进行预防性保养。自己具备保养条件的,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可以自行保养。不具备保养条件的,应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认定的保养修理厂进行定期保养。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按下列期限对个体运输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客运车辆每季度检验一次; (二)货运车辆每六个月检验一次; (三)摩托车和自用汽车每年检验一次; (四)拖拉机检验应结合农时进行。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暂扣车辆号牌和行驶证, 待修复并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还。第十一条承担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车辆检测, 保证检测质量,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二条个体运输机动车辆交易, 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后,凭合格证明进入交易市场。准予交易的机动车辆, 车主必须在交易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转籍过户手续。第十三条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应向当地保险部门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客运的,还应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四条个体客运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和客运站(场、点)经营。在城市街道停车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和畅通。禁止使用货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从事客运。第十五条承担个体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任务的学校(班) ,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标准对驾驶员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严格发证制度,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人员,不得发给驾驶证。第十六条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车主、承租人,不得迫使、唆使、纵容驾驶员违章驾驶。禁止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载、超速行驶。第十七条个体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