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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答辩准备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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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答辩准备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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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公诉人的答辩准备分析
公诉人的答辩准备分析
虽然每个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不同,公诉人答辩的具体内容各有特点,但随机答辩仍有其共性,在不同的案件控辩过程中均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是公诉人在庭审中经常遇到的,可以做好有预测性的答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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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的答辩准备分析
  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主要是通过语言表达来实现其目的和任务。这种语言表达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按法律规定,宣读起诉书、公诉意见书;二是在控辩过程中,根据辩论焦点及庭审调查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随机答辩。虽然每个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不同,公诉人答辩的具体内容各有特点,但随机答辩仍有其共性,在不同的案件控辩过程中均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是公诉人在庭审中经常遇到的,可以做好有预测性的答辩准备。
  一、 发挥监督职能,正确驳斥翻供
  在庭审调查中,被告人当庭推翻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不少见,常见的是被告人并不以事实和证据说明其翻供的理由,而是指责侦查机关有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借此达到翻供的目的,辩护人往往不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翻供是否成立,而是直接从所谓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入手,明确提出:“由于违法导致我的当事人原有罪供述有误,不能成为定案依据”。的辩护观点,进而否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公诉人仅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论述被告人翻供不成立,虽然能奏效,但也存在明显缺陷;一是显得被动、无力;二是不能维护侦查机关形象,不能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结果,即不能有力地说服合议庭,又在旁听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公诉人强有力的答辩应首先阐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的合法,申明:公诉人在审查该案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规定,对公安机关(本
时,公诉人只要将其矛盾予以揭露就会令辩护观点无立足之地。既:“定罪是前提,量刑是结果,其基础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不能定罪,更无从量刑。辩护人既然否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又何以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相反,公诉人认为本案不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而且不具备任何法定或酌定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此后,再佐以具体分析,论证,这样从抓矛盾入手,以一个答辩,反驳两个辩护观点。
  因此,公诉人在庭审控辩过程中,依据事实和证据作理论性的指控发言,发现和借用辩护观点的矛盾,果断地加以反驳会收到事办功倍的效果。
  三、 坚持指控权,否定比较式的辩护观点
  在多被告人的庭审辩论中,有的辩护人常用其当事人与同案其他被告人进行比较的方来论述其当事人罪轻或否定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排列顺序。这种比较式的辩护观点在形式上一是越权辩护,在辩护中加入了具有指控成分的观点。二是有悖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进行简单比较的原则。因此,公诉人在答辩中应注意把依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摆在第二位,首先应注重把坚持指控权作为根本观点。如被告人刘XX、刘XX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系亲兄弟,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为其当事人辩护只是参与,其主要责任在另一方。公诉人认为辩护人比较式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首先,辩护人只能承担其当事人的依法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义务,而没有指控其他被告人比其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