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程序
工作阶段
工作部门
工 作 流 程
文 件 及 资 料
申报ﻫ准备
阶段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区)以上]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提出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申报机构,组织申报材料.
(3)收集、整理现行的针对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4)收集、整理已有的产品检测报告.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机构的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
(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5。《申报材料》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3)(4)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申请,组织申报材料
.4.5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函》
初审
阶段
省级质检机构
(5)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向总局管理机构提交初审意见
1。以上相关材料
受理
阶段
总局管理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7)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
(8)形式要件合格的,进入受理程序。
(9)发布受理公告
(10)受理异议
2.审查意见通知书
3、受理公告
审核
批准
阶段
省级质检机构
申报机构
(11)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准备
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
2。《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3。申报材料
4。省级质检机构申请召开地理标志保护专家审查会的函
工作阶段
工作部门
工 作 流 程
文 件 及 资 料
总局管理机构
省级质检机构
(12)异议处理。异议期2个月,如有异议,一般由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协调;无异议的,由总局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产地质检机构
(13)申报方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
《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
(14)申报方将《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报总局管理机构,经专家确认后,由总局管理机构起草公告.
(15)发布批准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16)向申报机构颁发证书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
地理
标志ﻫ产品ﻫ技术ﻫ标准
体系ﻫ的建
立
省级质检机构
产地质检机构
(17)省级质检机构根据总局批准公告中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综合标准。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总局管理机构
(18)综合标准制定后,由省级质检机构报总局管理机构委托的技术机构备案。
专用
标志
申报
阶段
产地质检机构
(19)生产者向产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3.产品生产者简介
4. 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5。 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申请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含电子版)
省级质检机构
(20)省级质检机构向总局提供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工作阶段
工作部门
工 作 流 程
文 件 及 资 料
专用
标志
注册
登记
阶段
总局管理机构
(21)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22)向企业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1.《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公告》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八、后续监管阶段
产地质检机构
(23)负责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的监督
(24)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25)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26)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日常质量监控
(27)对标识标注进行监督
1.《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2.《印制、发放、使用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省级质检机构
(28)负责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
(29)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注:“产地质检机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产品名称:
申报机构:
初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