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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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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对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
颁发纪念证书、纪念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教委人[2003]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就做好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证书、证章的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教育工作年限:
指解放后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具体的说就是截止到当年8月31日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9月1日以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计入当年从教三十年人员范围之内。在工作期间曾经间断教育工作的,可将离开教育工作前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从事教育工作的工作年限计算方法:
(一)自参加教育工作的具体日期,到发证当年8月31日,累计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达到满30年。
(二)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先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非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连续计算;对于未经组织批准个人辞职进行学习的,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从其重新从事教育工作之日计算。
(三)原从事教育工作,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冤假错案或受株连而受过开除处分、刑事处分或调离教育部门工作(属非正常调动),经平反回到我系统继续工作至今的;在历次政治运动或“文革”)中,曾带薪下放、插队、到“”干校,后又从事教育工作的,其间断的时间计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对于受过开除工职处分或刑事处分而又重新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时间,按重新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人员范围:
(一)从事教育工作的在职的教师(含民办教师)、干部、工人。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又回到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