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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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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开发〔2012〕1号
北京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入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北京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发展环境,吸引企业入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密云县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密政发〔2010〕1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开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范围
2012年12月15日以后在开发中心登记注册,具有一定纳税规模的企业。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予以支持。
第三条扶持方式
(一)年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下的,自营业年度起,按企业纳税形成开发中心实得部分50%的同等额度,通过资金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二)年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自营业年度起,按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45%的同等额度,通过资金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三)年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自营业年度起,按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1%的同等额度,通过资金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四)年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年度起,按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60%的同等额度,通过资金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5日起执行。遇市县重大政策变动,此办法将相应调整。
北京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
2012年12月15日
联系电话:139 117 17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