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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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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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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协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摘要: 婚姻是男女***的结合, 但随着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日益增多, 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断加剧,而这种权利冲突的本质是价值观与利益的冲突。解决这种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途径, 在立法未能短时间实现的情况下, 司法途径更具重大意义。法院在协调夫妻间权利冲突时, 在考虑了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应以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认可夫妻一方取证的合法性,但仅限用于诉讼目的,并根据夫妻一方隐私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对其保护范围。关键字:夫妻隐私权知情权冲突协调婚姻虽为男女双方的结合,但绝非二者的简单结合,自婚姻的缔结至其后的维系,婚姻都免不了与社会其他各种因素碰撞,其中最为敏感的就是婚姻中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现代社会中由于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日益增多及复杂化,有些夫妻出于猜忌或报复,千方百计打听对方隐私,偷看对方日记或信件,查询通话记录,跟踪拍录,甚至强迫对方公开其隐私等。由此导致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不断加剧,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并期待得到解决。一、隐私、隐私权以及知情权隐私权是相对晚近才发展起来的, 其之源可以追溯到 1890 年发表的一篇法律评论文章, [1] 而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却是源远流长。人类社会关于隐私的意识和观念,是在人脱离动物界而成为人的时候,从人类的羞耻心而萌发出来的。[①]从 1890 年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至今,隐私权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 各国都通过不同方式, 直接或间接地予以法律保护。但对于隐私如何界定, 目前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普遍承认的定义。在汉语中最完整、最权威的词典——《辞海》中也没有注解, 其中只是将“隐私案件”注解为阴私案件, 涉及男女私生活、奸情或其他***秽内容的案件。而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的注释则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私事。[2] 在现代英语的文义中,隐私也有隐居、(不受干扰的)独处、秘密、私下等多种解释。[3] 在法学界,对隐私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公民隐私是指公民的生活和行为中一切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事情。[4] 如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住所、本人的出身来历等。从狭义上讲,隐私专指男女性方面的秘密,俗称“阴私”。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去理解,学界通说认为,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5] 即隐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信息资料,如个人档案、个人合法财产等;二是个人的私事(私人活动), 如情感秘密等; 三是个人领域, 如日记、身体、通信等。隐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权利。何谓隐私权?在西方各国法律中, 隐私权被视为“一种生来具有的自由权”(见《布莱克法律词典》),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 隐私权是指“不受干扰的权利”。在西方学者中, 关于隐私权的说法很多, 以美国为例, 就有所谓“控制说”、“分离说”、“信息说”、“接触说”、“决定说”、“综合说”等。[6] 在我国,不同的学者对隐私权有不同的定义,比较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