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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体与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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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及认定标准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在客观行为上虽然
法条的表述不同,一个采取列举式的规定,一个采取概括式的规定,但实质上并无区别,都
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实际上骗取贷款罪之所以产生, 就在于贷款诈骗罪无法包含实践
中那些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也正是这些原因, 导致品去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容易混
淆。笔者特整理一下几个案例,对两者之间进行分析:
01 单位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基本案情:林某,江西某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05 年 7 月 30 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
拘留。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林某一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虚假的经
济合同诈骗银行贷款 万元。
辩护意见:(1)江西某科公司在银行的借款,
系江西某科公司的单位行为,
单位不构成贷款
诈骗罪, 也不能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则忍人猿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 2)江西某科公司未
隐匿贷款去向, 拒不归还, 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
使用虚假合同作贷款材料
仅为民事欺诈,未按约定贷款用途使用仅为民事违约。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系江西某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出贷款请求系单位行为,
不应视为个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
事责任
本案中, 虽然被告人林某代表公司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获取银行贷款, 贷款到期后, 因公司
经营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 但上述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海无罪。
法理解说: 单位犯罪为法定犯, 法律规定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即个人。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代表公司使用虚假合同获取贷款, 贷款到期
后因公司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 上述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林某主观上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江西某科公司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 但当时该罪名尚未规定, 依
照罪刑法定原则,只能作无罪处理。
02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正如笔者在之前描述的一样,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并无实质区别;
者都是一般主体, 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却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 主观上两者均表现为故
意,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也是二者的主要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


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