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应急管理工作动态
第15期
(总第 249 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2 年 6 月 8 日
编者按:5 月 31 日,《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已经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将于今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细化和延伸,是对近年来全省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的经验总结和提炼升华,对于提高全社会依法应对、科
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条例》全文刊发。各地、各有关部门
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
面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谱写
山东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做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
大的胜利召开!
·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20 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已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经山东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 年 5 月 31 日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12 年 5 月 31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
效能,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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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
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应对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
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
定执行。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
需要出发,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
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
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
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应急重点建设项目,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组织实施。
·3·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
对工作,其依法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协
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
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出
工作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直接指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
上级所属驻当地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工作中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调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将突发
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
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
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
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
综合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
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或者确定其内
设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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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负
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
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专业应急
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
对工作。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机关或者机构以及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
件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与其他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