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 附件 1广州市物价局穗价〔 2007 〕 56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 2006 〕 284 号, 附件 1) 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实行组合制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一、二、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住宅物业-2- 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提供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一)拟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 应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书面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以下的资料: 1. 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并明确其提供的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未涵盖的具体物业服务内容。 2. 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所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总平面图复印件。 4. 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物业管理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新建物业除外)。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相关合同。 6.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申报表(附件 2)。 7. 大部分业主对调定价意见的书面材料(新建物业除外)。 8. 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3- (二)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和齐全的相关资料后,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费标准的核定。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核定的最后时限。价格主管部门工作流程: 1. 受理:如果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不全的,应告知其需补充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受理。 2. 承办: 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3. 成本监审: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上一个年度的物业服务成本进行审核。 4. 组织论证:可选择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论证,听取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5. 办理审批:核发文件。(三)由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批文,自该物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停止执行。三、由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文件需抄报我局备案。附件: 1. 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 2006 〕 284 号) 2.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申报表 3.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填表说明-4- 二○○七年三月六日主题词: 转发房地产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局、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国土房管局、法制办, 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7 年3月6 日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粤价[2006]284 号- 5-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 不含别墅) 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定期公布, 并抄送省物价局备案。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三、各地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要按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以及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 科学合理地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公布政府指导价时, 必须明确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包含的具体内容。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各地物价部门可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 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