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5 知识产权二十八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知识经济时代,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以下简称 TRIPs 协定) 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我国民法通则也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 本身凝结了人类的一般劳动, 具有财产价值, 可以成为权利标的,是与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也有学者称之为“知识产品”或“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 2. 专有性, 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 他人不得侵犯。从本质上讲,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这种垄断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一定限制。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能获得法定垄断利益, 才使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 促使人们不断开发和创造新的智力成果, 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从而有别于债权。 3 .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 不具有域外效力。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基于主权原则必然呈现出独立性, 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差异, 也会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有所不同。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 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4. 时间性, 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后, 该知识产权权利消灭, 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 人们可以自由使用。须注意的是, 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有关条件, 法律可长期予以保护, 如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二、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是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不仅使知识产权传统权利类型的内涵不断丰富, 而且使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拓展。根据 TRIPs 协定、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内立法, 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 又称版权,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 专利权, 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 商标权, 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 商业秘密权, 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 植物新品种权, 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 商号权, 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 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第二节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 既有实体法规范, 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 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 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 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二、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一) 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渊源 1 .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 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 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 知识产权行政规章,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