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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实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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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实用制度.doc

上传人:花双韵芝 2021/4/26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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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实用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说明 (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 ;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征求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
相关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
查工作。
局负责同志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