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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企业商业***行为认定标准
2006—07-18   中国保险报 张国峰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行为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此款第二句,是对商业***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
  该法紧接着对常见的折扣和佣金与商业***的区别进行了明确:“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关于禁止商业***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对商业***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解释:“本规定所称商业***,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是一致的。从以上规定看,商业***的构成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商业***的主体:行贿人和受贿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贿人指“经营者”,包括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受贿人是“对方单位或个人”,自然也包括对方单位的代理人。但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有时还包括有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如甲公司为向乙公司推销商品,向乙公司的母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赠送一部轿车,以期让母公司向乙公司施加压力促其成交。显然,此时所有有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成为受贿者.
  值得一提的是,单位可成为受贿主体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特色,这在西方国家是没有的。这主要是由于所有制性质的不同所决定的。
  (二)目的要件:销售或购买商品
  这一特征将商业***与其他***区别开来,其他***不是为了商业目的,而是为了获取商业目的以外的目的,如:调动工作、升官、子女入学等。
  (三)手段要件:财务手段或其他手段
  所有的***手段无非是两种,即财务手段和其他手段,商业***对这两种手段均会追究责任,而其他***,所有的***触犯刑律的都需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由工商或其他有权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要受到政纪处分。
  下面,我们从一起案例看商业***的认定.
  某地区结核病防治医院(简称“医院”)于某年3月与某医药站(简称“医药站”)签订了一份“药品购销合同",在该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赠车协议”,规定“购销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医药站购买一辆价值15万元的轿车给医院使用;医院如在4个月内从医药站采购药品总价值达120万元,则轿车归医院所有"。合同已履行完毕,该地区工商局认为,医院的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出“没收轿车、罚款6万元”的处罚。
  该案之所以被认定为商业***,关键是医院和医药站之间的“赠车协议”是一个附条件、附期限的协议,即以采购药品价值120万元为条件、以4个月为期限,很明显这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一份“协议",这种协议成为认定商业***的关键证据。
  在认定商业***时应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商业***,或者必须与职务相关联,与职务不相关的行贿或受贿则不能被认定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