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心得体会
伴随私家车的增多,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在增加,同时纠纷问题也在逐步变多,给大家也带来了大量工作。下面xx带来的是。
2021年11月19日12时,田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自东向西行驶至A地时,和自东向南转弯的郝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尾部相撞,造成郝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负此次事故的关键责任,郝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外,田某系某医药企业的员工,其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企业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郝某认为田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将田某、医药企业和保险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郝某经济损失36万元。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是一个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的争议焦点关键有两方面,首先是该交通事故产生了什么样的损害后果,如财产损害比喻说车辆的损坏等和人身损害比喻说因造成人员伤亡而伴随产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判定费、扶养费等。其次是上述产生的损害结果应由谁负担、负担多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关键的参考依据就是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但在本案中,除了上述两方面需要查明、处理的问题外,还伴随的一个问题就是田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侵权行为。中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要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实施工作任务造成她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假如职务行为的实施侵害了第三人的正当权益,且该行为属于行为人实施职务时的行为时,则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直接由用人单位负担。本案经过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审理程序,田某一直坚持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行为系推行职务行为。
对于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判定,司法实践中经常以实施职务时的外在表现形态为判定标准,如依据行为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实施职务时等方面来判定。作为医药企业的委托代理人,我们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发觉,即使田某系医药企业的职员,但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属于推行职务行为。首先,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21年11月19日中午12时,该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