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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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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21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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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
根据___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GB50156-___、爆炸性环境用电器设备GB3836加气站按规范要求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每三年应定期检验一次。检验使用中的检漏装置是否符合检定规程要求,是否处于良好工作条件,使用是否正确、可靠。
1.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检定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由___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
2.加气站根据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使用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报请授权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效验事宜由纳入加气站设备月度保养工作之中。
4.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在日常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检修,对已失去功能的气体报警探头必须进行更换,并由加气站报请检验机构进行复查检验。
5.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检定的有关书面资料,由专人保存、备查。
2021年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一)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二)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
(三)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下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名 称特       
征甲A液化烃15℃,闪点28℃乙A28℃≤闪点≤45℃B45℃闪点60℃丙A60℃≤闪点≤120℃B闪点120℃ 第四条 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进液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 液 管缓和器(管)直径(mm)流量(m3/h)流速(m/s)直径(mm)流速(m/s)管长(m) 第五条 储(罐)、槽(车)等装入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一)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三)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四)在储罐变更注入可燃液体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储罐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五)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保证可靠接地。
第六条 可燃液体调合(一)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可燃液体时,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二)丙A类可燃液体用压缩空气调合时,,调合温度应低于其闪点20℃。
第七条 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如下:
(一)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静置时间表
电导率(S/m)储罐容积(m3)___0~50(不含)50~5000(不含)5000静置时间(min)10-8111210-12~10-823203010-14~10-1245601___-14___5120240 (二)应使用导静电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并与罐体进行可靠连接。
(三)检尺、测温、采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四)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测温、采样,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五)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尽量采用自动测量和采样设备。
(六)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采样时,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八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一)装车鹤管应尽量采用密闭装车设施。
(二)铁路罐(槽)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其中V—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