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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司印信使用管理规定
00公司印信使用管理规定
1.总 则
为加强对公司印章的制发、改正与废止、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印章是指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在盖公司印章时使用含公司名称及签名人的橡皮图章,不在本规定所指印章之列。
2.刻制、改制与废止
印章的种类
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
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不具备对外法律效力。
2. 2公司印章的刻制,需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刻制。
2. 3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将旧印章交还行政管理部门后,方可领取新印章。行政管理部门将废止印章保存三年,然后经总经理批准后再行处理。
3.登 记
3. 1公司各类印章实行专人保管、分类使用。
3. 2由总经理指定印鉴管理人。
3. 2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印章登记台帐。每个印章的起印、废止、使用部门与管理者等记入台帐,并将此台帐永久保存。
4.使用规定
凡属公司事务需要使用公司具法律效力印鉴时,应先详实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依审批权限获准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鉴管理人盖印。
一切经济合同、重大项目申报、资产购置等内容需加盖印章的,需由该办理部门及印章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报请总经理审批;如总经理因故不能亲自签字的,需由印章管理人向总经理请示,由总经理亲自指定人员,代为签字授权。
一般性事务或业务资料需加盖印章的,需由该办理部门经理签字确认,由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使用部门印章,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盖印。
印鉴管理人对公司印章使用应进行登记、备案。
公司印章不得携带外出,如有特殊原因,需外借公章时,应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请示总经理批准。
凡因私申请加盖公司印章者,需呈送报告,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特殊事由,报总经理批准。
公司印章的使用,由印章管理人担任。印章使用人应严格审查需盖章文件的内容及审批手续,谨慎地使用印章,如对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怀疑,应核实后决定是否盖章。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