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czhenrgjiangh 2016/6/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 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 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 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 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 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 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 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 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 50% 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 8% ; 2. 最近 1 年年末资产不低于 8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 最近 2 年连续盈利; 4.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二) 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最近 1 年年末资产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 最近 2 年连续盈利; 3.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最近 1 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 最近 2 年连续盈利; 3. 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 30% ; 4.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