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长府发〔 1991 〕 6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现将《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一日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管理, 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 结全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的下列幼儿园、幼儿班及特长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一)地方财政拨款,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 (三)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村举办的集体性质的幼儿园; (四)学校举办的自负盈亏性质的幼儿班; (五)公民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与当地居民人口状况相适应。各县(市)、区及乡(镇) 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应包括幼儿园设置布局方案。第五条幼儿教育事业应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的原则, 提倡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邵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第七条市教育委员会是幼儿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贯彻幼儿教育、保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二) 研究拟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综合编制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计划; (三) 负责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建立督导和评估制度; (四) 组织培养和培训幼儿园的园长、教师, 建立园长, 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 (五) 办好示范性幼儿园; (六) 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第八条卫生、计划、财政、劳动、人事、城建、编制辞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对幼儿园进行管理。第九条幼儿园园长由设置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设置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全园的工作。第十一条幼儿园园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热爱幼教事业,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 具有幼儿师范学校( 包括职业幼师) 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四) 有一定的保育、教育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三章房舍与设备第十二条幼儿园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新建、扩建居民区, 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计划、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安排落实幼儿园建设投资。旧区改造和小区综合开发设立幼儿园的,需按规划留有幼儿园的场地。第十三条建设大型的工矿企业, 建设单位应同时配建或扩建幼儿园园舍。因建设需拆迁或占用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负责复建和补偿( 个体幼儿园按市有关动迁安置的规定予以安置)。第十四条幼儿园园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修建, 做到与保育和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第十五条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寝室、保健室、隔离室、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