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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纲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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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奖学金纲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 〕 13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 5 月底前, 提出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第七条每年 7月 31 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 9月1 日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第四章评审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条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