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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3号令)-word资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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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3号令)-word资料(精).doc

上传人:2104259382 2016/6/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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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3号令)-word资料(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5 年2月 13 日省政府令第 13 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进行纳费登记,并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 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监督工作。第四条未设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市地、县(市、区) 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由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代收,其资格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第二章征收与缴纳第五条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本办法所指的矿区范围按矿权人管辖开采的矿区确定。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或自用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该矿产品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平均价格由征收机关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费率表附后)。地下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关于征收资源补偿费的通知》规定的费率征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 补偿费费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 实际开采回采率, 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 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新产品。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考核实际开采回采率的采矿权人, 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值不得小于1。开采回采率的具体系数值由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进行纳费申报, 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 度申报表》, 并附具矿种名称、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额所需的数据资料。征收机关对纳费申报表审查核实后,作为采矿权人的纳费依据。采矿权人不能准确提供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数据资料的,以征收机关审定的数据作为采矿权人的纳费依据。第十条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经管辖的征收机关委托,履行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按月缴纳,有特殊情况的,经征收机关批准可以缓缴,但7月31日前必须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月31日前必须缴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的10日内,必须结缴资源补偿费。第十二条采矿权人有银行帐户的,以银行划款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无银行帐户的,以现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征收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