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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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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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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汕民通〔 2012 〕 120 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做好《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汕头市政府第 136 号令)的贯彻实施, 经市法制局法律审查通过,现将《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民政局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方案》及《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特区范围内公益、慈善、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均应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注册(备案)登记。社会组织经注册(备案)登记后,方可依法进行活动。未经名称— 2—核准,不得开展筹备活动,未经注册(备案)登记,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第三条社会组织必须依照《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活动。社会组织依照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的各项活动,其中,组织出境考察等重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批或备案。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各区(县) 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县)社会组织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第五条市、区(县)有关部门及法定授权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依法对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第二章注册(备案)登记第六条成立全市性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成立区(县)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及不具备《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注册登记条件,但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且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可直接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具备法人资格)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社会团体的应当有二十个以上的会员(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属于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一万元;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二万元; 属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五千元。第八条申请备案登记的社会组织( 不具备法人资格)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3—(一)属于社会团体的应当有十个以上的会员(包括单位和个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办公场所; (四)备案登记资金不得低于一千元。第九条筹备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民政部门核准其名称之日起分别在六个月内和一个月内完成各项筹备工作,超过时限必须按规定重新申请。第三章注册(备案)登记提交材料第十条申请社会组织注册(备案)登记,应当依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备案)登记申请书(载明召开成立大会的时间、选举产生的组织领导机构和负责人等情况); (二)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由具备资质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在五千元以下的,可只提供银行有关资金到账的证明); (三)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用的,应提供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且租用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住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通讯方式等内容); (四)发起人(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有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本人没有单位的,应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村居委出具证明); (五)章程草案; (六)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表、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申请表; — 4—(七)成立社会组织的会议纪要; (八)会员(从业人员)花名册; (九)属于提供劳动就业、教育培训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交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属于提供卫生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交医疗卫生相关执业许可证; 属于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交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属于提供教育培训、养老、残疾康复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交消防、卫生安全合格证; (十)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依照民政部门印发的《社会团体章程范本》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制定,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名称、住所; (二)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 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四)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