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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黄岛区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服务和管
理,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确保中介服务提速、提效、提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
业人员、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
序为委托人提供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等会计审计机构;
(二)项目咨询、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制、概算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编制等咨询机构;
(三)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
价、节能评价、安全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机构;
(四)工程勘察、设计、测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等工程服
务机构;
(五)项目概算审查、设计审查、图纸审查等评审机构;
(六)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涉及到的各类检测、检验机构;
(七)工商登记、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代理机构;
(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区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公示平台的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公开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
用信息,保证信用记录及奖惩信息全社会共享。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监管指
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警示告诫、公开曝光、行
政处罚和行业禁入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中介市场环境,
并及时将相关处罚信息告知相关部门。
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中介机构库管理和考核,做好中介
机构的选取、备案,根据各使用单位和审批部门评价建立中介机
构信用档案,实施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奖励、惩戒等信用
管理。
区物价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
为,依法查处乱收费等不法行为。
第五条 建立《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凡是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各审批部门不得作为行政审批
的前置条件。该目录实施动态管理,随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和本区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及时调整,对法律法规明确取消的中介服
务事项要即时取消;涉及新增的中介服务事项,经区政府同意方
可实施。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允许具备相关资质
的中介机构进入本区市场,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机构充分竞争
的市场环境。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有相
关证照,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
第八条 在本区范围内开展区政府投资项目业务的中介机
构,应按规定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到区行政综
合服务中心登记机构信息,接受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管理。
第三章 中介选取
第九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中介机
构备选库,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择优选取资质高、
服务优、技术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入库,并合理确定备选库的
规模。招标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入库条件、数量等招标内容
报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根据中介机构日常
管理情况和信用档案,及时反馈相关建议。
第十条 区发改局负责建立工程咨询、 概算编审机构备选库;
区建设局负责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民
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选库;区国土分局负责建立土地评估、房
地产估价、土地测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备选库;区规划
分局负责建立日照分析机构备选库;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工程造价
咨询备选库; 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国有企业资产评估、
财务审计机构备选库;区审计局负责建立工程审计机构备选库;
区水利局负责建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机构
备选库;区林业局负责建立森林资源评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
构备选库;区环保分局负责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机构备选
库;区安监局负责建立安全评估机构备选库;区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中心负责建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招标代理、限
额以下工程监理机构备选库;区气象局负责建立防雷装置技术服
务机构备选库;区消防大队负责建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备选库。
备选库原则上以两年为一周期,已建立的可继续使用,到期
后重新建立。
第十一条 为增强竞争性,提高入库中介机构质量,每类中
介机构库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数量多于 30 家的取 30 家, 少于 30
家(含)多于 10 家的按 80% 比例选取,少于 10 家(含)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