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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广丰县水利局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治理、环境管理”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全城动手、整洁市容”的城市创建活动和我县实际情况,为了顺利实现“一年起变化、两年创品牌”的城市创建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县各镇、村区域内的山塘、水库等供水和生产用水水源及备用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村区域内对供水水源水质有影响的河流、塘库水体和地下水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 各镇、村范围内的山塘、水库及其引水渠道、河流和备用水源是本县重点保护的饮用水水源。广丰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规划至2015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为新的水源保护地,依据本办法实施保护。
第四条 对各镇、村区域内水源的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塘、水库等供水水源和备用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拥有对污染供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六条 按照供水水源水质的保护要求,供水水源地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库、山塘防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输水渠道两侧向外各延伸10米的地域;以现有供水水源取水口以上控制集雨面积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水库、山塘一级保护区上界以外向水坡区域或者上界外延300米的陆域,以及流入水库的河流入口起至取水口并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200米的陆域;供水备用水源以取水点以上控制集雨面积的区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界以外的辖区内所有水库、山塘流域;供水地下水源取水点10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县山塘、水库、备用水源等供水水源保护的组织、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第八条 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依法加强管理,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办法,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情况,参与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合理调整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增加水源保护植被,扩大水源保护林地,鼓励和指导当地群众发展无污染产业,科学种养,减少污染;
(四)依照管辖权限,依法对保护区内污染单位实施关、停、转、治等措施;
(五)定期报告辖区内的供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第九条 县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参与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水环境影响论证和防治水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负责审批保护区内取水许可申请;
(三)负责审批保护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制定水资源供求规划,保持水体的合理流量;
(五)依法查处擅自围垦水域、改变塘、库堤坝功能等违法行为。
(六)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条 各镇水利水管所主要职责:
(一)按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