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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行使界限敲诈勒索罪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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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行使界限敲诈勒索罪关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论权利行使的界限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发表日期:2013-08-08 来源: 作者:周磊摘要:近年来,频繁发生消费者维权涉嫌敲诈勒索的问题,引发人们关于如何界定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的思考。权利行使中的敲诈勒索案件,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权益纠纷,导致行为性质争议颇为激烈, 在对案件认定与适用上也存在一定难度。本文拟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并且借鉴国外刑法的规定以及学术界的观点,以寻求合理划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的途径。关键词: “华硕天价索赔案”权利行使敲诈勒索一、基本案情及问题的提出 2006 年2月9日,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V6800V 型笔记本电脑,该电脑采用了频率为 赫兹的英特尔 CPU ,但新电脑在第一次运行时便出现了蓝屏死机的问题,强行关机后就再不能开机,该电脑被送到华硕公司维修,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找到朋友周成宇为其维修电脑,周成宇检测后认为华硕工程师为黄静配备的 CPU 是英特尔测试版中央处理器,而该测试版 CPU 禁止在市场上流通。针对测试版 CPU 问题, 黄某和周某多次与华硕公司展开谈判,周某向华硕公司提出支付赔偿 500 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并声称如果华硕公司拒绝这一条件,二人将此事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对 500 万美元的赔偿要求华硕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双方数次谈判未果。3月7日上午,当二人再次到华硕北京公司谈判时,华硕公司报警,二人被北京海淀警方刑事拘留。4月14日,二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 年11月9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2008 年12月,黄静起诉华硕侵犯名誉权被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 2009 年5月8日,黄静获得国家赔偿 万余元。 2010 年3月15日,黄静向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起诉中国消费者协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并宣称要将维权进行到底。 1[1] 此案例曾经被媒体广泛报导,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对于黄静、周成宇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学者、实务部门、广大网民分歧较大,但大致可划分为有罪说和无罪说两类。其争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要挟方式索要巨额财物,是否表明行为人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肯定说认为,行为人具有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理由是:一切索赔都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以威胁作为手段索取巨额财物,索取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利益,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目的。否定说认为,行为人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理由是:只要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就具有向他人索赔的权利,那么索赔多少都是其权利的正当行使,不能因提出高额索赔就认定有敲..页眉.. 页脚. 诈勒索的故意。 、要挟手段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肯定说认为,利用他人存在的违法事实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向新闻媒体曝光相要挟,是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方式。理由是:行为人利用对对方不利的事实相要挟,对方因恐惧被检举揭发,被迫支付巨额钱财,检举揭发与支付财物之间有因果关系,检举揭发是敲诈勒索罪的“要挟”行为。否定说认为,利用他人存在的违法事实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或向新闻媒体曝光相要挟,不是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方式。主要理由是: “行为人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