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固镇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固镇县乡镇卫生院奖励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镇县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等8个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固政办〔2009〕1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基金是指县政府建立的乡镇卫生院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
    第三条   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绩效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县政府每年拿出60万元建立乡镇卫生院奖励基金,县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
    第五条  县财政设立奖励基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先进乡镇卫生院:考核设置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2名,每个单位奖励7万元;三等奖3名,每个单位奖励4万元;未完成核定的医疗服务任务的,不得评为先进乡镇卫生院。奖金用于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奖金发放(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各单位制定,并上报县卫生局备案)。
    优秀院长:考核设置一等奖1名,奖励2万元;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每人奖励1万元。
先进个人:按照各个乡镇卫生院实有人数的20%申报,考核设一等奖40名,每人奖励2000元;二等奖40名,每人奖励1000元;三等奖50名,每人奖励800元。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先进镇卫生院一、二、三等奖:根据县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两次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