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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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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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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固镇县乡镇卫生院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根据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固镇县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等8 个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固政办〔 2009 〕 108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基金是指县政府建立的乡镇卫生院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第三条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绩效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及工作人员。第四条县政府每年拿出 60 万元建立乡镇卫生院奖励基金,县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第五条县财政设立奖励基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第六条先进乡镇卫生院:考核设置一等奖 1 名,奖励 10 万元;二等奖 2 名,每个单位奖励 7 万元;三等奖 3名, 每个单位奖励 4 万元; 未完成核定的医疗服务任务的, 不得评为先进乡镇卫生院。奖金用于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奖金发放( 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各单位制定, 并上报县卫生局备案)。优秀院长:考核设置一等奖 1 名,奖励 2 万元;二等奖 2 名,每人奖励 万元;三等奖 3 名,每人奖励 1 万元。先进个人:按照各个乡镇卫生院实有人数的 20% 申报, 考核设一等奖 40 名,每人奖励 2000 元;二等奖 40 名,每人奖励 1000 元;三等奖 50 名,每人奖励 800 元。第三章评选程序第七条先进镇卫生院一、二、三等奖:根据县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两次绩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未完成核定医疗收入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一等奖;在计划生育、综治、信访、安全生产( 医疗安全) 年度目标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加先进乡镇卫生院评选。优秀院长: 根据各乡镇卫生院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县财政局核定的医疗收入完成情况及四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乡镇卫生院先进个人:根据乡镇卫生院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