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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10 年 11月 25日 17时 57分 11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社会治安”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7号《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0 年 11月 11 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1 年3月1 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10 年 11月 11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公民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 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 加强社会建设, 创新社会管理, 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惩治与预防违法犯罪相结合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综治委)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市和区、县综治委应当与相关成员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系统综治委应当与所属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和区、县综治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划草案; (三)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 组织、协调、指导、督查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 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和做法, 根据有关规定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乡镇、街道综治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 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 建立健全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体系, 加强本地区群防群治组织的队伍建设, 协调、指导各单位、居(村) 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 组织开展本地区突出矛盾纠纷和突出社会治安问题的排查, 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和治理; (四) 组织落实本地区社区矫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社区戒毒等人员的帮教、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 协助开展本地区国家安全、反邪教、反恐怖、社区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其他相关工作; (六) 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加强对本地区青少年的教育和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七) 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实有人口和房屋信息采集、管理的各项措施; (八)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本市宣传、教育和卫生、科技、建设交通、金融、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等系统设立的综治委应当根据市或者区、县综治委的要求, 完善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体系, 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并督促所属单位参与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十条市和区、县综治委可以根据需要在治安情况复杂或者跨行政区划的重要区域, 建立特定区域综治委, 组织、协调该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区、县设立特定区域综治委应当报市综治委备案。第十一条各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综治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依法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职责, 落实内部安全防范和教育管理措施,参与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第十二条综治委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第三章工作任务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履行执法职责的机关, 应当依法充分发挥在社会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