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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检测,化妆品检测,美国化妆品法规条例,化妆品检测标准
欧盟化妆品检测,中国化妆品检测,美国化妆品法规条例,化妆品检测标准
(2011/12/02 00:34)
西方及东方化妆品法规条例
表1及表2概括了化妆品出口的各国法规条例以作参考。某些化妆品声称有治疗用途或含有西药作主要成分,这类产品分别受控于澳大利亚、美国和日本的相关体系,并列为非处方药品。如去头屑洗头水、防龋牙膏等在美国是视作非处方药品监管。
表1:西方国家化妆品条例
国家或地区
欧盟*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俄罗斯
政府
欧洲联盟
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
加拿大健康委员会
治疗安全管理局(TGA)
俄罗斯联邦各国的标准委员会
化妆品条例*
Directive76/768/EEC&subsequentamendments
76/768/EEC指令及其修改指令
USFDACFRTitle21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
TherapeuticGoodAct1989**治疗安全法例1989**
Lawof
TheRuissianFederationontheCertificationofProductsandServices-GOSTRSystemofCertification
俄罗斯联邦关于产品认证和服务GOSTR系统认证的法例
产品安全条例
Article7ofDirective76/768/EEC
76/768/EEC
USFDA21CFR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
指令第7条
章条
化学成分或化妆品成分条例
AnnexesⅡ,
Ⅲ,
Ⅳ,ⅥⅦofDirective76/768/EEC&subsequentamendments
指令76/768/EEC附表Ⅱ,
Ⅲ,
Ⅳ,ⅥⅦ及其修改指令
USFDA21CFR73,74,84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73、74及82条
节;
TheNationalIndustrialChemicalsNotificationandAssessmentScheme(NICNAS)加拿大国家工业化学通告及评估方案
标签要求
Article6ofDirective76/768/EEC&subsequentamendments
76/768/EEC指令第6条及其修改指令
USFDA21CFR701&740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701及740
至24节;
TheTradePracticesAct1974贸易惯例法令1974
TheAntitrustLawoftheRussianFederation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例
条
备注:
*
含有化妆品的玩具应符合EN71-玩具安全标准和化妆品条例76/768/ECC指令及其修改指令之规定
**
只限于声称作治疗用途之化妆品。
表2:东方国家化妆品条例
国家或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湾
东盟
日本
韩国
政府
卫生部
台湾卫生部
东南亚国家联盟
厚生劳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