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银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2015年12月
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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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实体经济、助推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税银互动”工作。
“税银互动”服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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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人,包括我市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小型、微型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企业所得税
现行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99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现行政策内容
综上: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现行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
现行政策内容
财税〔2015〕34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1)2015年1月至9月
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不超过30万元的,仍可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
②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