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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市企业联合会关于稳定我市企业劳动关系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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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市企业联合会关于稳定我市企业劳动关系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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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市企业联合会关于稳定我市企业劳动关系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市企业联合会文件甬劳社劳薪〔 2009 〕 100 号关于稳定我市企业劳动关系规范企业裁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 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我市劳动关系的影响, 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09 〕 18 号)和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的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 2009 〕 27 号)要求,经研究,现―2―就稳定我市企业劳动关系和规范企业裁员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劳动关系的影响去年以来,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我市企业特别是以出口为主的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 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企业裁减员工现象逐渐增多, 欠薪逃匿事件时有发生, 劳动争议和举报投诉案件数量上升。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积极行动起来, 把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发展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一) 加强调查研究, 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独特作用和各自优势, 深入企业开展调研, 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确保中央、省、市出台的有关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二) 依法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要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切实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并履行法定程序。(三)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制度。要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 进一步拓展集体协商的内容, 把工作时间、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等内容纳入集体协商范围,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集体协商, 促使企业和职工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 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二、千方百计稳定职工队伍全市各类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当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 要采取轮岗工作、在岗培训、短期放假、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有效措施, 稳定职工就业岗位, 尽可能避免裁减人员, ―3―稳定职工队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各类规模以上企业更应带头承担社会责任, 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经采取各种稳定职工就业岗位措施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且裁员 20人以上或虽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 %以上的, 应依法拟订裁员预案并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经职工大会(职代会) 讨论, 听取职工的意见后,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形成裁员方案。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的程序, 依法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可按《企业裁员操作指引》(附件 1 )进行操作。(一)企业裁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需裁减人员的企业要在正式实施裁员前将裁员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企业裁减人员报告表》(附件 2), 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修改完善的, 企业应认真修改完善, 并将修改后的裁员方案在企业内公布。(二) 不符合法定裁员情形或者不符合法定裁员程序而裁减人员的, 包括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时已实施或部分实施裁员,并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 为确保企业经济性裁员依法稳妥进行, 对一次性裁员在 50 人以上的企业, 可事先与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进行沟通, 以便获得及时的指导帮助。(四) 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被裁员工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规定待遇, 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三、认真做好企业裁员监督指导服务工作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企业裁员事前、事中、事后―4―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 避免将职工集中推向社会。(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动态监测, 对可能裁员的企业要作为重点逐一登记造册, 及早介入, 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尽量使其不裁员或少裁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的裁员方案及相关资料后, 应当场向企业出具《< 企业裁减人员报告> 受理通知书》( 附件 3), 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 企业裁减人员报告> 审核意见书》(附件 4)。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裁员方案及相关材料(包括与裁员条件、裁员程序相关的资料,如提前 30 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与工会共同协商、修改完善裁员方案的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