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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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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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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 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 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 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
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 3 7 — 9 0 )分类如下:
(一)R一居住用地;
(二)C一公共设施用地;
(三)M一工业用地;
(四)W一仓储用地;
(五)T一对外交通用地;
(六)S一道路广场用地;
(七)U一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G —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九)D一特殊用地。
第四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 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 0 1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 0 2 )、道路用地(R 0 3 ) 和公共绿地(R 0 4)。
(一)一类居住用地(R 1 ),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
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 2 ),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 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 3 ),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 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 1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 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 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 3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 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 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 6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
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第六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 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 Ro
(一)一类工业用地(Ml),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 地;
(二)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 地;
(三)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 地。
第七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 1 ),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 的建筑(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 1 ),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和加油(气)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 2 ),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
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水污水中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 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 5 ),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七)其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