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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两高”关于抢夺案件司法解释:调整定罪量刑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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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beny00011 2016/6/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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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解读“两高”关于抢夺案件的司法解释: 调整定罪量刑标准【原标题: 适应司法实际调整定罪量刑标准】编者按司法解释对于准确理解与适用有关法律、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作了哪些规定? 本报从今天起开设“司法解释专家解读”专栏, 邀请制定者、参与者进行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自 2013 年 11月 18 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 现对《解释》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制定背景《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打击抢夺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抢夺犯罪是一种多发性侵财犯罪, 社会危害大, 一直属于司法机关严惩范围。 2002 年7 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 2002 年《抢夺解释》) 规定了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对于惩治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多年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 抢夺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 司法机关办案中不断遇到新的法律适用问题, 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适应惩治抢夺犯罪的实际需要。二是与盗窃罪等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协调。 2002 年《抢夺解释》规定的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与 1998 年3月 17 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 1998 年《盗窃解释》) 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一致, 分别是 500 元至 2000 元以上、 5000 元至 2 万元以上、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 2013 年4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 2013 年《盗窃解释》) 调高了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2013 年4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 2013 年《敲诈***解释》) 调高了敲诈***罪的入罪标准。如不及时修改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就会出现抢夺罪与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失衡, 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 需要调整抢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保持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定罪量刑标准均衡。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两高”及时启动了《解释》制定工作。经多方面征求意见, 反复研究修改, 形成了《解释》, 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分别审议通过。《解释》共七条。着重对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调整; 对几种情节严重的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作了特别规定。同时, 明确了抢夺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驾驶车辆强行夺取财物的定性等问题。主要内容明确“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适当调整了抢夺罪定罪的数额起点一般标准。《解释》第 1 条第 1 款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67 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 2002 年《抢夺解释》的规定相比, 数额标准有所提高, 即由原来规定的 500 元至 2000 元提高至 1000 元至 3000 元。主要考虑: 一是侵财犯罪数额标准的设定, 首先要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