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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期资格的程序
党员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期资格的程序
(1)延长预备期的程序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党组织认为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一般对有下列情形的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
第一,预备党员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的,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第二,预备期满,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毛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经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第三,预备期期间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第四,入党前犯有严重错误,入党时隐瞒,入党后很快主动交代,认识深刻,并在预备期期间表现很好,党组织根据其错误性质等情况,经认真讨论,认为可以留在党内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第五,入党后表现一般,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第六,其他原因需要继续考察的。
延长预备期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经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教育,到延期满时,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不能转为正式党员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能再次延长预备期。已经确定的被延长的预备期不能随意改变。另外,不能用延迟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预备期满后,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果延期讨论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其延长的时间应从原预备期满之日算起,而不能从党支部大会讨论之日算起。
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应包括:针对预备党员能否履行党员义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等情况,写明在预备期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表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主要的缺点及延长预备期的理由。同时,决议中要写明党员到会情况和表决情况,通过决议的日期及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2)取消预备期资格程序
经过预备期的考察,对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取消其预备资格。一般情况,存在以下问题之一者应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一,抵制和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的。
第二,利用职权谋求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的。
第三,隐瞒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严重政治历史问题,而又不能划清界限的。
第四,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
第五,入党动机不端正,个人主义严重,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