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陈孙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案情被告人陈孙铭,男,司机。1994 年7月19日晚 8时许,被告人陈孙铭与其他5人在泉州市南方舞厅喝酒,陈孙铭喝了数罐“蓝带”啤酒。次日凌晨 2时许, 陈孙铭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车速驾驶一辆无牌证的铃木250 C摩托车返回晋江市,途径泉州市顺济桥收费站。泉州市顺济桥收费站设各宽 、西两条车道,在两条车道的中间和两个外侧,顺车道设有南北长 32米的三条检查区, 每条检查区的南北两端设有检票亭。当晚,有数名武警战士和收费站工作人员正在顺济桥收费站检查走私车辆。陈孙铭由北向南驶近收费站时,发现顺行站口有人查车,因害怕所骑的无牌证摩托车被查扣,欲从当时无人无车的东边逆行车道上强行通过。摩托车行驶到距离收费站北端还有 45米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陈要冲关,即高声呼喊并示意其停车。陈没有停车,仍以每小时 80公里以上的速度逆行从东边车道冲过北端检票亭。当摩托车行驶到距南端检票亭还有约 20 米时,站在西边车道南端顺行出口处外侧检票亭附近的武警战士游希良等人听到喊声,从该处向东边车道跑去,准备拦截闯关的陈孙铭。游向东跑出大约 10余米,即在收费站南端检票亭外约 2米、东边车道顺行入口处的中间与逆行高速驶来的摩托车相撞。陈孙铭与摩托车一起倒地滑出 30多米,陈当即昏迷。游希良被摩托车撞击后又被向南拖了 10余米,撞在路边的防护栏上后又弹回路中。游希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凌晨 3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游希良系被钝物碰撞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颅底骨折出血,左腿大股骨、左腔腓骨粉碎性骨折, 引起休克死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孙铭明知收费站有执勤人员检查,为逃避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强行冲关,致使前方执行检查任务的武警战士游希良被撞致死。陈孙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但却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被撞致死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根据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6 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陈孙铭犯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孙铭以自己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构成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孙铭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高速驾驶摩托车,为逃避检查逆行冲关,以致发生将突然跑至公路中间拦截违章行车的执勤武警战士撞伤致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1997 年5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判决作出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的陈孙铭交通肇事案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于 1998 年12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孙铭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孙铭的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理由是: 1、原审被告人陈孙铭明知收费站有执勤人员检查,为逃避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强行冲关,致使前方执行检查任务的武警战士游希良被撞致死。陈孙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