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村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
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 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节 村民会议的设立村民会议
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 第二条
各户代表组成。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 召开村民会
议, 第三条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 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组织 召开第 第四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
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
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 手
续。将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 第五 条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 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 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 表
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下列事项必须
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 第六条
理:(一)办理由本村村民由资生力等“一事一议”的具 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
式;(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
业的建设;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 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 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
务收支报告;(十一)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 作;对
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制
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四)撤销或者
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变更村
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
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第三节村民委
员会主任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主持。村
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 第八条
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 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 时 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第九条 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
由村党支部、
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由,或者由十分之一以 上
的村民联名提由O 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条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
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 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二)提由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
议主持人向村民会
议提由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三)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
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
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 审议;(四)
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
需要作由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
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