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 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成效,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中西医并重,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在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方面深化改革,逐步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1、明确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和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2、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合理界定政府、相关部门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充分享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分配权和招聘权。认真总结目前落实自主权充分、运行顺畅的部分县级公立医院的经验做法,省有关部门将选取一定数量县级公立医院作为试点,加大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推进力度,发挥引领导向作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到2014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再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3、合理配置资源。2014年底前,各地要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每个县(市)要办好1所县级公立综合医院和1所县级公立中医医院。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推进县级医院建设,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适当提高中医药资源所占比例,加强县中医医院及县综合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合理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超规模、超标准、举债建设的地方和机构,严肃追究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革政策措施。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1、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取消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加成政策,县级公立医院因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原则上按照“6∶3∶1”分担机制进行补偿,即: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60%左右,财政补偿30%左右,医院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自身消化控制在10%左右。逐步实行“两提一保”的办法(即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医保支付比例、政府保障医保平衡),建立县级公立医院可持续运行的机制。各级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按季(月)预拨,年终结算。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
2、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将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及扩权县(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各地具体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办法,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的前提下,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合理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和中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高值医用耗材及药品价格,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和中医等医疗服务项目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支付范围。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要同步到位、相互衔接。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医用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底前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具体回购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3、落实政府责任。县级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