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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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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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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
违法发放贷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第186条规定,农村信用社员工审批发放冒名、越权、跨地贷款等,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属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目前湘乡联社正在开展清理员工自借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笔者特搜集整理了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资料,结合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期对工作有所助益。
    违规、违章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发放贷款致使形成“不良”,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而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犯金融法律、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见,后者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违法放发放贷款犯罪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违规贷款数额和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进行认定。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市农村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通常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审批发放冒名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做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等。经统计,此次联社清理员工自借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中,现已查出职工自借或冒名贷款413笔,金额598万元;员工审批发放他人冒名贷款374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员工审批发放他人冒名贷款数额巨大,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其行为都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放冒名贷款(不管是否自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发放大额信用贷款。
业部保管贷款人或保证人的产权证,可视为抵押。检察官丁晓威称,2006年6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只要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008年3月,该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安局“五长”联席会议规定,个人违法放贷10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巨大”。目前该案还在审查之中。
    (三)发放跨区域贷款。
    《贷款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我市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以前(即2006年12月30日以前),各信用社为独立法人,发放贷款仅限于本乡镇区域内,如发放非本乡镇范围内的贷款,应当报湘乡人民银行备案,否则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
    (四)调查不实、严重失职形成不良贷款。
    《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关于贷款调查的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