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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
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 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 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 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 6 月,赵量
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 便立即找到杂志社, 质问为
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 8 岁,
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 ;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
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
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 10 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 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 都平等地享有民事
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 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
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
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
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 不能代表教委, 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
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适用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 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
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二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 17 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 600 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
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 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 500 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
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 10 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
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 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 要求李某返还钱
款,拿走彩电。
【问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 ?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 16 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
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ll 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
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