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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 7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
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 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
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按照管行业、
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
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
面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加强对有
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研究部
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等) 管理委员会等地
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
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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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统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