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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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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买卖合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地下车位买卖协议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买卖地下机动车车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了瑞玲翠园住宅小区地下机动车车位。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机动车车位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机动车车位(其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一,车位号以附件一上表 示为准)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 —【层】—号车位。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车位价格按套计算, 该套车位的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伍 万元整(¥5万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一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2012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车位款。
2、其他方式:
第五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
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协议
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的,买受人
按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的,经出卖人
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 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
使用条件,并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机动车车位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 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 出卖人可据
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无;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 出卖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将该车
位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
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协议
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解除协议的,出卖人
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买受人已
付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协议继续履
行, 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
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交接。
车位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 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 进行验收交接时,并签署车位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