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容提要一个企业的存在,要做到善始善终,必需在企业解散时规定一定的制度对其进行规制,因此企业清算制度应运而生。作为企业终止的必须程序,清算制度通过一系列严格而公正的程序设计,使投资者、债权人、职工乃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从发达国家立法的现状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对企业清算制度作了系统而科学地规定。反观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企业清算制度, 但毋庸讳言的是,同发达国家的清算立法相比,该项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中许多规定还显得非常粗糙、不成熟、不合理甚至存在错误,一些必要的制度也没有得以建立。本文以利益平衡的理念作为指导,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比较法学、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在总结既有成果的基础上,详细探讨了企业清算的主要理论问题, 对各国企业清算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我国企业清算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评析,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企业清算法律制度作出微簿贡献。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企业清算的基本理论。首先对清算及企业清算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系统分析了企业清算的法律特征及法律意义;最后探讨了企业清算的类型及清算人在企业清算中的主要职能。法律上的清算是以了结债务或消灭主体为目的而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和程序,企业清算自企业解散开始,一直到清算终结,既体现为一个过程,亦有一系列法律行为构成,企业清算的概念应从法律行为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界定。设置企业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清算程序消灭企业作为独立人格主体期间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其在终止的法律后果发生之前,实现权利、承担义务,确保投资人利益、职工权益、国家及债权人利益不因其终止而受到侵害,未经清算终结的企业不能产生终止的法律后果。第二部分比较研究各国清算制度。本部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企业清算的组织者——清算人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清算人是在公司清算期间依特定程序产生的从事清算事务的自然入或法入。清算入需要一定的任职条件和专业技能。自然人、法人、债权人均可成为清算人。清算人对公司有善良管理人义务。清算人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清算人的身份相当于公司存续期间的董事会,其与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清算人具有存续期间的特定性、利益关系的中立性、行使职权的法定性、功能的多重性、任职资格的专业性等特征。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企业清算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文章认为,我国现行清算法律制度体系是以《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为主体,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各企业法中相关清算规定为补充的纵横交错、适用范围各不相同、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影响的法律综合体。在立法、司法、学理、主体上的不足分别表现为: 清算立法思想落后,不适应当代公司法改革和发展趋势;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笼统, 可操作性不强;清算和解散制度不健全;清算人制度薄弱。第四部分探讨了完善我国企业清算制度的构想。文章认为,清算和公司类型、企业类别没有关系,破产清算、特别清算与普通清算之间虽然有所区别,但可以求同存异。鉴于目前我国清算制度各法规之间内部冲突,缺乏灵魂的统一,各清算法的内容大同小异,在清算问题的具体规制上屡屡重复,建议制定统一的清算法。文章建议,鉴于清算事务的专业性、清算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建议我国建立职业清算人制度,实现“清算人员职业化、清算活动市场化”。针对我国大量企业被强制解散后不进行清算的状态,建议设立强制清算制度,在企业歇业后不能自行清算时, 经相关人员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清算公司进行清算,并由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进行监督、审核,以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关键词:清算解散清算人清算制度企业清算 Abstract The enterprise should be startwell and end wellwhen itsexistence,the relevant regulates should be setdown forconstrictwhen theenterprise isdisband,therefore,the enterpriseliquidation e intobeing along withthehereinbefore the integrant process forthedisbandment ofenterprise,the enterprise liquidation system protect theprofitseffectively fortheinvestors,creditors,employees and even the publics,h theseriesofprocess design thatis strict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