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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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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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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
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担保物权”简介;
第二、对物权法第四篇“担保物权”各法条主要内容的提示;
第三、〈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一、“担保物权”简介
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担保的标的不同,可将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所谓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保证担保为基本形式,在性质上属于债的担保方式,即在债务人不能或没有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既包括法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又包括自然人、其他组织所提供的保证担保。
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所谓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
《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均为物的担保。定金担保亦属特殊的物的担保,即货币(或称为金钱)担保。
依法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二是质权;三是留置权。
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二、对物权法第四篇“担保物权”各法条主要内容的提示;
《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中对担保物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篇共有4章,即第15章“一般规定”、第16章“抵押权”、第17章“质权”、第18章“留置权”。
这四章的内容与《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不少地方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区别与不同。
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第四篇“担保物权”4章内容共有71条规定
其中,第15章“一般规定”有9条;第16章“抵押权”有2节,分别为“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合计29条规定;第17章“质权”也有2节,各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一共22条规定;第18章“留置权”有11 条规定。
下面分别提示法条的主要内容,便于大家对法条的理解。
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第15章“一般规定”有9条
第170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第171条是讲“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的规定;第172条是“担保合同”;第173条是“担保范围”;第174条是“担保物上的代位性”;第175条是“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第176条是“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第177条是“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第178条是关于“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的规定
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第16章“抵押权”共有2节内容
第1节“一般抵押权”有24条规定
第2节“最高额抵押权”有5条规定
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第1节“一般抵押权”的第179条是关于“抵押权”的规定;第180条是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第181条是“浮动抵押”;第182条“建筑物抵押”;第183条是“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184条是“不得抵押的财产”;第185条是“抵押合同”;第186条是“禁止流押”;第187条是“不动产抵押”;第188条是“动产抵押”;第189条是“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第190条是“抵押权与租赁的关系”
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