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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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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luyinyzha 2016/6/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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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暂行规定宣开管[2008]102 号为鼓励工业企业来开发区投资, 特制订《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鼓励在开发区内兴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 、投资密度不低于 100 万元/ 亩的工业项目。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设备、厂房及配套设施投入资金与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成本的总和。第二条对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和程序供地。第三条对符合供地条件的新建生产型工业企业, 自投资协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五年内, 其缴纳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前 2 年的 100% 、第 3-5 年的 50% ,全部用于奖励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新产品研发。第四条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的租赁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企业, 自租用标准厂房之日起三年内, 其缴纳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 50% ,用于奖励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新产品研发; 自企业租用标准厂房之日起三年内按实际租用厂房面积给以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为 2元/月/㎡、第二与第三年为 1元/月/㎡; 财政贡献扶持与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形成的实际财政贡献的 80% 。第五条对符合供地条件的新建生产型工业企业建设过程中属于开发区管委会收取并可支配的行政性收费全部实行减、免、返。第六条对符合供地条件的新建生产性工业企业在开发区内受让生产用地的, 原则上按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投资总额在 3000 - 5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 的项目, 建设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5000 - 10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的项目, 建设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建设时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原则上要求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合同约定金额和时间及时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 企业若有实际困难的, 可申请预支奖励资金, 预支的款项不超过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60%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活动,同时鼓励实行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