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 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 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附带规定
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 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 成年人。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必 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
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 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 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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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
第四章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 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 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 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女子在入学、 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 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 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 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 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 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 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
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 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
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三章学校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 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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