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 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方法》 (以下简称“《暂
行方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 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 (以下统 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方法》
与《业务指引》定义。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 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 ,认可并 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意上交所和登记结算 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 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回购双方应当 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回购双方能够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且不得
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 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 当性治理制度。
参与者应当依照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协议的签署人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同时签署风 险揭示书,并确保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
第八条正回购方的权利要紧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四) 在逆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五)其他上交所、 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九条正回购方的义务要紧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
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 务。
第十条逆回购方的权利要紧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正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 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逆回购方的义务要紧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 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 务。
第十二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孽息 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