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7948环境法资料.doc

格式:doc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7948环境法资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7948环境法资料.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3) 在目前情况下, 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第一,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第二, 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八、某市化工厂和造纸厂分别位于大清河的两岸,其中,化工厂位于王某承包的养鱼塘东邻不到500 米处的大清河南岸,造纸厂则与化工厂基本相对位于大清河北岸。大清河是一条由东向西流动的季节性河流。由于两厂向河水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大清河没有危害。 2002年夏季, 降水减少,河水水位下降,使得河水净化能力减弱。为此,该市环保局提醒两家企业,要它们采取妥善措施。当年7月26日,王某引大清河的水入养鱼塘。由于河水流量不足, 致使不能充分稀释工业废水, 特别是两厂不同的废水经化学反应生成有毒物质。因此造成鱼苗大量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王某向环保局反映,要求两家企业承担责任。问:1、两家企业是否应当对该污染损害事件负责?依据是什么?2、环保局对两家企业分别给予罚款5000元行处罚,你认为环保局作法正确吗? 答:1、两家企业应当对这起污染事件负责。因为,我国法律规定,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两企业虽然都无违法排污行为,仍负有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另外,我国法律规定,由不可抗力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必须是在采取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避免损害时, 才能免除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两企业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虽然是因为降雨少引起河水净化能力减弱的自然原因及废水化学反应造成二次污染的不可预见而致,但是由于两单位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因此,仍应当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本案两家企业应对环境损害事故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因环境污染事故而遭受的13万元的经济损失。 2、环保局对两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追究行为人环境行政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和行为必须违法。本案两家企业排放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不是在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中产生的,发生二次污染是无法预防的。所以,不能追究两家企业行政责任。九、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 亩的《土地使用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 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 便与村干部协商, 将村里的 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 4800 元。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 5 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 5 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问:(1 )张某与村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2) 指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分析:(1 )张某与村民组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村委会和村民组都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取土烧砖。农民个人更无权转让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