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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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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6/6/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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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 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 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意见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第五条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 学校应核退不低于 80% 的本学期学费; 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 60% 的本学期学费; 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 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该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第六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前提出退学的, 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学费, 其余部分全部退还。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 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本学年的全部学费。第八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五条至第六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照顾。第九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它教育服务情况, 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等,其余部分应全部退还。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 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学期(学年)。第十一条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 学生提出退学的, 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第十二条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 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第十三条学校接到学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