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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四(民)初字第60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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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四(民)初字第60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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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四(民)初字第60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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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劳动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四(民)初字第60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青民四(民)初字第609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
  被告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明霞独任审判。本案于2011年3月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1年3月2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某、被告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于2010年5月3日进入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上班,和被告约定每月工作28天,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月,节假日加班另算。被告没有和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无故降低原告的工资标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7月份工资差额180元、9月份工资差额1,230元、10月份工资4,625元、11月份工资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000元;3、判令被告补缴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4、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6月1日至11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000元(3,500元/月计算6个月);5、判令被告支付查档费40元;6、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1,000元。庭审中,原告当庭放弃第1项和第6项诉请。
  被告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没有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是与被告发生矛盾后自动离职的。2、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3、原告系2010年6月12日至被告处工作,被告愿意为原告补缴2010年7月至2010年10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查档费无法律依据。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2010年6月12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6月12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没有用人单位为原告缴纳综合保险费的记录。2011年1月26日,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白鹤派出所的调解,原告、何永和与被告达成;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被告支付原告及何永和拖欠的工资、医药费、误工费共计10,500元,其中原告的工资为7,035元、原告和何永和的医药费共计1,、误工费1,750元,以上共计9,956元,被告愿意额外补偿原告,故被告共支付原告及何永和调解款项10,500元。
  另查明,2010年11月25日原告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7月、9月、10月、11月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缴2010年5月至11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10年6月1日至11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查档费。2011年1月11日,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请求均